8月22日是个星期二,中国艺术研究院的研究员,63岁的萧默一改平时晚睡晚起的习惯,特地起了个大早。今天,他要去法院打平生的第一场官司。
这是一起著作权纠纷,成为这位老教授被告的两家单位,一个是他工作了十几年的中国艺术研究院,另一家则是他熟识多年的中国计划出版社。
早晨八点半,萧默在女儿女婿的陪伴下,来到了位于八宝山附近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过了一会儿,两家被告单位的人也来了,其中有他现在的同事和他以前的责任编辑,在法院的大门口,双方握手寒喧时都想尽量表现得自然一些。而再过一会儿,他们将在法庭上对面相见。
官司的起因还得从去年年中的一场展览说起。
1999年6月,国际建筑师协会第20届大会在北京召开,作为会议多项外围活动的项目之一,由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中国建筑学会联合主办的“当代中国建筑艺术展”也于当月在中国美术馆开展,作品为来自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建国以来全国各地各个时期的建筑作品57项。同时,此次展览的组织委员会还决定,编纂并出版一本收录此次参展作品图录的画册。
问题就出在这本书上。
去年早些时候,萧默代表展览组委会与中国计划出版社进行了联络,出版社认为出版此书的时机和意义都很好,遂同意出版。6月20日,当代中国建筑艺术展在中国美术馆开幕的当天,紧锣密鼓赶印完成的《当代中国建筑艺术精品集》(以下简称《精品集》)一书也送到了展场。据这本书的责任编辑孙晓彦介绍说,《精品集》的出版创下了他们社出书最快的纪录。
展览结束四个月后的一天,萧默在家里突然接到一位建筑界朋友打来的电话,说他刚刚拿到一本“新”的《精品集》,与6月份出的那一本有些不一样。这本新《精品集》很快由那位朋友叫了城区快递送到萧默的家中,他翻开书一看,大吃了一惊,在这本标明“第一版第二次印刷”的书上,6月份出版时扉页上印着的“萧默主编”的字样不见了,不仅如此,他为该书所写的一篇导读性质的论文《中国建筑艺术五十年》也无影无踪。
“我当然很生气,不知道到底出了什么事,”萧默说。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拿起电话,质询此书的出版者———中国计划出版社。对方很委婉地告诉他,当代中国建筑艺术展的组委会认定他是侵权,不承认他是此书的主编,要求出版社撤掉他的名字和文章,并重印此书,同时派人领走了该书首版和重印的稿酬近13万元。
对萧默这样即将退休的老学者来说,他自感再没有比这对他伤害更重的事情了。他是清华大学的建筑艺术历史与理论博士,出版过15种建筑艺术史论著作,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如今却一下子成了侵权者和侵占别人劳动成果的沽名钓誉者。他认为,如此一来,他个人的名誉和在学界的声望势必会大受影响,他已经不能全身而退。
与组委会的多次协调最终都是不欢而散,于是,求助于法律已经成了惟一的选择。
今年年初,萧默正式提起诉讼,状告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中国计划出版社两单位侵犯著作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了此案,并于今年8月21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萧默要求法庭确认自己享有《精品集》一书的著作权,宣布展览组委会第二次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无效,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追回并销毁侵权出版的4000册图书并予销毁,赔偿《精品集》一书的稿酬129600元及精神损失两万元,重印《精品集》“合法的”第一版第二次印刷4000册等。
但是,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中国计划出版社均认为,《精品集》一书为集体创作,其著作权应归当代中国建筑艺术展组委会而非萧默个人所有。尽管萧默“较多的参加了有关的工作”,但这种工作是“以单位的安排为基础和前提,以履行职责为所在;萧默更不能因参加了较多的工作而将众多的建筑艺术界和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集体的智力创作结晶据为己有。”
这就牵涉到一个问题,像《精品集》这样的出版物,其著作权的归属究竟应该如何界定。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那么,在本案中,萧默到底是不是“编辑人”呢?萧默称自己作为展览组委会秘书长和艺术委员会副主任,对参展作品进行了编辑和撰写工作,如将参展55项建筑作品按艺术风格分类排序,挑选图照,在充分理解作品的基础上撰写各作品评介、将初编好的稿件寄回原作者征求意见,英文译文的汉语缩编稿。他说,在整个出版过程中,他“独自承担了全部编辑和撰写工作。”
萧默还认为,即使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本书归入“委托作品”之类,那么相关条款也已明确载明了“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著作权仍应归属自己。但是,两家被告单位显然不承认《精品集》是组委会委托萧默进行创作的“委托作品”,更不认同萧默“独自”完成了编辑工作。他们声称,《精品集》一书的完成是展览的缩影,其文字、照片,以及作品排列的先后顺序与展览完全一致,而“展览中的文字、照片,以及作品排列的先后顺序都是经过本次展览艺术委员会众多专家学者集体研究、讨论和评选的结果,体现了组委会等的整体意志,反映了我国建筑艺术学界和有关方面对当代中国建筑艺术的权威意见和评价。”
但是,记者也注意到,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始终未正面反驳萧默所做的具体工作。即承认他“较多的参加了有关的工作”,但同时又不承认他是该书的“编辑人”。他们引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辩称:“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法人单位所有。”
对于被牵涉进此案中,中国计划出版社也有一肚子的苦水要诉。最早与萧默签订第一份出版合同的时候,由于组委会里掌管公章的人出国,因而合同上并未盖章。“现在想想,没有坚持要求萧老在合同上盖上组委会的公章,可能是我们最大的失误,但当时时间的确非常紧张,必须赶在世界建筑师大会期间出版,如果等着盖章,实际上所有的工作就都得停顿下来。”《精品集》一书的责任编辑孙晓岩说。
但麻烦说来就来,没过多久,就有人拿着组委会的公函上门,声称萧默“背着组委会”与出版社所签的合同无效,要求重新订立出版合同,撤下“萧默主编”的字样和他所写的文章,重印此书4000册,版税也由前次8%的标准提高到12%,否则就将诉诸法律。虽经出版社力争,此人同意将版税标准降到10%,但双重付酬,又得再印4000册每本180元的彩色画册,同时由于发行工作不能进行,第一次印出的书多半还在库里躺着,想必出版社的损失绝对不会是个小数目。
出版社不想闹上法庭,宁可赔钱重印,以求息事宁人。有了这次的经验教训,出版社现在是只认公章不认人,“谁有组委会的明文授权,我们就听谁的。”但是事情还远远未完,版权页上标明“第一版第二次印刷”的书才出来,萧默又是一纸诉状,将出版社连同中国艺术研究院一同告上了法庭。而如果官司输了,岂不是要再付一遍稿酬,再印四千册这么贵的书。
“我们从来没想要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你们要求的我全都做了,但很显然,现在的法律条款对出版社保护不够,”孙晓岩说。
这不是中国计划出版社一家所面临的问题,您可以亲自数一数,过去一年里被作者告上法庭的出版社有多少家。自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颁布以来,已经过去了整整十个年头,著作权纠纷逐年增多的现象,一方面说明作者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出版社的自我保护意识还不够。相比作者越来越强的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出版社显然落后了。也许到了大家都开始做起“恶人”,一切以法律条文为准绳的时候,著作权的官司也就不会像现在这么多了。
8月22日的开庭只进行了一个开头即告中止,法庭以“诉讼主体不清”为由宣布择期再审,理由是由于组成当代中国建筑艺术大展组委会的中国建筑学会,应该但并没有被列在被告名单上。萧默非常不愿意增加这样一个被告,作为干了一辈子建筑的老学者,那里有他太多的老同学,老同事和老领导,但法官“要求”这样做,否则引起的“法律后果”要由他这一方承担。人情和法理又一次发生了冲突,老教授再次面临着选择。
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